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政策性入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