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满2年)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申办人);
2、居民身份证(申办人和被投靠人);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和被投靠人);
4、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属第(一)申办条件,申办人为原本市户籍人员的,原本市户籍情况由本市公安机关核查办理。 申办人为丧偶人员的,还需审核申办人的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未有清楚登记配偶死亡注销情况的才需提供)及丧偶未再婚承诺书。
(2)属第(三)申办条件,还需审核申办人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随迁的,还需审核配偶的①《入户申请表》、②结婚证、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
(4)属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审核产权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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