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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形式

发表日期:2018-11-28 来源:师锦教育 作者:yongwen 阅读(681)

  一、命题原则:

  1、命题总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命题总原则是:高等级的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要涵盖低等级的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即本级别的鉴定考试,还要考察上一等级相关知识,换句话说,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的考试内容还应当包含二级/技师的所要求的考核内容;注重基本知识(掌握重要概念和概念的延伸)和基本能力(熟悉收集、整理、研究(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结论)的理解和掌握、难度适中、不出偏题怪题、案例分析题不涉及到隐秘用工、多层劳动关系分解、重大老争议处理等,顺应每年劳动关系白皮书以及我国劳动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

  2、理论知识命题的原则

  理论知识考试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所提出的要求(前文“工作要求”是内容),注重考生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理论知识对职业能力的支撑作用,强调实务工作中必须具备的知识要求,避免过度学科化、学术化,同时坚持本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不是单纯的应试,既考虑本职业当前的发展水平,更要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最高级别(一级/高级技师)的考试,除了掌握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劳工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政策措施、做法经验、国外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劳动关系、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础理论、法规政策和做法经验。

  3、专业技能考核的命题原

  专业技能考核强调实际操作技能的具体应用性(二级体现在技能考核的综合案例分析题上、一级体现在综合案例分析和综合评审考核上),注重所考核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结合实践中的典型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呈现出真是工作情景【二级角色代入一般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政策、制度的具体实施人员(HR经理、总监)、一级的角色代入一般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监督实施人员(HR副总、工会主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人)==】和反映出当前社会热点【最近的《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领域的最新指导案例(我国实施大陆法系而非普通法因此没有判例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发布的典型案例==】;专业技能考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各等级的岗位胜任能力要求,监测考生的实际职业能力水平。

  三、鉴定方式、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8】5号文)的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核、专业技能考试,均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成绩均在60以上为者合格(理论知识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单科合格成绩两只内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评审采取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1、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考试采取单选题、多选题、改错题三种类型的客观题。其中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仅有一个备选项是正确的答案;多选题有四个及四个以上的备选项,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答案是正确的;改错题,考生先判断题目给出论点、意见、做法的正误,如果是错误的要求学员把错误改正过来。考试内容包含《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专业技能考核

  专业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12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一般采取简答题、案例分析题、方案设计题等类型的主观题目,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综合评审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取案例分析、论文提交、论文答辩、业绩考核、项目评审、方案设计等多形式进行,就目前的情况看,本职业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只需要提交专业论文(考生在本职业工作领域的工作总结、理论论述)无需答辩;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审卷(公文处理测试)形式考核,无需提交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

  4、不同等级考试难度区分

  本职业目前开考的共有三个等级(五级、四级暂时没有开考),虽然《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对三各等级的报考条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的要求,三个等级的考核都涵盖了六个职业功能模块,但是三个等级的职业活动层级和范围有较大的差别。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能力要求是依次递进关系,高级别的涵盖了低级别的考核内容,即着眼于不同级别的职业功能,但是高级别的考试涵盖了低级别的考试内容,向纵深发展,换句话说,譬如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考核内容包含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考试内容,本教材也是这样 应运而生的。一本教材涵盖了三个级别的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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