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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证的报名资格

发表日期:2018-12-03 来源:师锦教育 作者:liang 阅读(285)

  劳动关系协调员证的报名资格。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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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报名资格: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职业特性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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