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投靠父母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申办人)
2、居民身份证(申办人及被投靠人,16周岁以下的免予提供)
3、其他证明材料
(1)属第(一)申办条件的,还需提供: ①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及被投靠人)、②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 ③结婚证(被投靠人为继父母才需提供)
(2)属第(二)申办条件的,还需提供: ①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及被投靠人)、②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③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被投靠人)
(3)有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配偶的: ①《入户申请表》、②结婚证、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
(4)有未成年子女的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 ①《入户申请表》、②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提供)
(5)属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审核产权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6)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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